- 发布时间:2020-07-09 浏览次数:104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前员工李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作出二审裁决。
在二审中,三角轮胎前员工李某诉求撤销原判,改判三角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951.52元、2019年5-8月共计三个半月的工资差价24685.32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8820.21元、防暑降温费5120元、加班费287002.36元,共计约65万之多。
据悉,李某于1993年7月到三角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三角公司与李某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两次劳动合同分别于2011年4月和2019年4月签订,2019年4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起,李某担任工业建设部经理,年薪100000元。2012年年底至2019年5月,李某先后担任土木建筑中心、全球两化工程建设中心工业土建部部长和境内工程总监,负责基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年薪150000元。
2019年5月10日,三角公司作出通知,根据公司全球化品牌发展战略需要,决定对全球两化工程建设中心全球工程建设部门的组织架构及人员任职进行调整,李某原来所在的部门与其他部门整合为工程建设处,李某所在的岗位被取消,李某因此被安排到工程建设处做技术员。6月份,三角公司向李某发放5月份工资4000元(包括代扣代缴社保和公积金),7月份发放6月份工资4717元,8月份发放7月份工资4700元。8月14日,李某向三角公司提出辞职。
在一审判决中:一、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2019年5月份工资差额2625元;二、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2643元;三、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防暑降温费560元;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2020年5月22日,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中,维持了一审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