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9-12-13 浏览次数:84
- 近日,聚胶获悉,青岛阔丹泰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橡胶制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但该司并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该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环保局城阳分局对该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公开资料显示,青岛阔丹泰克橡塑制品成立于2007年2月2日,登记住所为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3号路,经营范围为橡胶产品、塑料部件的制造、组装;橡胶产品、塑料部件、密封元件、橡胶模具及配件的批发、进出口。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依据该规定,针对青岛阔丹泰克橡塑制品的违法行为,环保局作出了对该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