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9-03-20 浏览次数:74
“库存”5年的轮胎,还算不算“新”轮胎?不算!如果给消费者更换这种超过理赔期限的轮胎,商家要三倍赔偿。3月19日,海淀法院对国内首例更换“库存”轮胎欺诈消费者案件,做出判决。
刘先生诉称,去年7月18日,其宝马轿车轮胎爆裂,须更换,便要求被告可飞浩达公司更换一个全新的倍耐力轮胎,付款1350元整。“换的时候,我就觉得轮胎有点旧了,但店长说是‘新轮胎’,不影响使用。”结果,第二天,刘先生找权威机构鉴定,发现该轮胎是2013年第8周生产的,已经“过期”的轮胎。
刘先生认为,轮胎属于橡胶制品,三年后橡胶品质就必然己经老化,依照国家规定,根本就不应该销售5年的旧轮胎。可飞浩达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欺诈,以次充好。刘先生要求可飞浩达公司更换,但该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更换。刘先生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
可飞浩达公司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向刘先生销售2013年第8周生产的轮胎,销售日期早已超出了3年理赔期限,因而不符合轮胎经销的行业标准。该项标准虽然是轮胎经销企业的营销管理规范,不是轮胎产品质量规范,但该项规范与轮胎性能、质量决定的轮胎使用寿命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可飞浩达公司出售给刘先生的库存时间过长的轮胎,是安全使用寿命远低于正常销售标准的轮胎,因而属于质量瑕疵轮胎。
最终,法院判决可飞浩达公司退回刘先生更换轮胎货款1350元,并按三倍赔偿刘先生4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