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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对华轮胎反倾销终裁前内容披露 最高税率或达35%

发布时间:2017-07-25     浏览次数:152

7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了对华新充气子午线卡客车轮胎反倾销调查案的终裁前披露。

目前,本案各利害关系方正在提交对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预计最终的裁决将于8月2日前发布。

调查产品范围与立案公告一致

此次终裁前披露中认定的被调查产品范围与本案立案公告一致,为用于客车和卡车新的未使用的充气橡胶子午胎,不论带或不带内胎或垫带,内径在16寸以上。

调查机关认定,本案申请人印度汽车轮胎制造商协会(ATM A)具有代表性,所有印度国内生产商都构成其国内产业的一部分;CEAT公司进口的产品是斜胶胎,而阿波罗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是进行研发而不是转售,且进口量非常小,因此这两家公司不应被排除在印度国内产业之外。

被调查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的影响

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的印度国内需求量在损害分析期间持续增长。为此认为,来自中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在损害分析期间显著增长,而同时来自第三国产品的进口数量却在快速下降。因此,来自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占印度涉案产品进口总量的份额在损害分析期间出现显著增长,造成印度国内产业市场份额下降,挤占了印度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

此外,来自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显著低于印度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造成了显著的价格削减。但调查机关也承认,在2012~2013年,价格削减幅度为负。另外根据调查机关披露的数据可知,在2013年~2015年,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削减幅度呈下降趋势。但调查机关仍然认为价格削减是显著的,并认定被调查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不利的价格影响,造成其国内产业在轮胎替换市场上份额减少,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中国轮胎替换其国产轮胎。

在案证据显示,被调查产品并没有压低印度国内产业的价格。调查机关认为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成本的降幅高于销售价格的降幅,而被调查产品到岸价显著低于其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成本,对印度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了显著的价格效应。

倾销/损害幅度及可能的税率

在确定反倾销税率时,印度调查机关将根据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孰低原则确定最终税率。未来税率有可能如下表所示:

来源:中国橡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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